2021年3月19日 星期五

新譯巴利《法句經》及句型解析:166〈12 自己品〉(157-166)



 166 巴利《法句經》157-166 〈12 自己品 Attavaggo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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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ttadatthaṃ paratthena, bahunāpi na hāpaye;
Attadatthamabhiññāya, sadatthapasuto siyā. (166)
(即使)別人有重大義利,不應因這而令自己放棄自己的義利,
徹底理解了自己的義利,他應專注於自己的義利。(16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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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首偈頌包含兩個句子:
  1. 「attadatthaṃ paratthena bahunā pi na hāpaye」。主詞為「so 他」(省略),動詞為「hāpaye 應令某人放棄,離開」(第三人稱祈使態動詞 optative,第三人稱現在式動詞為「hāpeti 令某人放棄,離開」,此字為「jahati. jahāti 放棄,離開」的役使態 causative),「na hāpaye 不應令某人放棄,離開」。受詞為「attadatthaṃ 自己的義利」,「pi 也」;動詞有依副詞片語「paratthena bahunā」,「paratthena 因別人的義利」(工具格),「bahunā 多、大」。此句為「(即使)別人有重大義利,不應因這而令自己放棄自己的義利」。
  2. 「attadatthamabhiññāya, sadatthapasuto siyā」。主詞為「so 他」(省略),動詞為「siyā 他應是」(第三人稱祈使態動詞 optative,第三人稱現在式動詞為 atthi ),主詞補語為「sadatthapasuto 專注自己的義利,專注正確的義利」。諾曼解釋「pasuto」為「devote to 專注、獻身於某目標」,「sadattha」為連音「sa-(d)-attha」,諾曼解釋此字為「自己的義利、正確的義利」;第一字「attadatthamabhiññāya」為「attadattham abhiññāya」,「abhiññāya」為「徹底理解」。此句為「徹底理解了自己的義利,他應專注於自己的義利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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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法句經》卷1〈愛身品 20〉:
「自利利人,益而不費,
 欲知利身,戒聞為最。」(CBETA, T04, no. 210, p. 566, a11-12)。
《出曜經》卷21〈我品 24〉:
「為己或為彼,多有不成就,
 其有覺此者,正己乃訓彼。」(CBETA, T04, no. 212, p. 723, c27-28)
《法集要頌經》卷2〈己身品 23〉:
「為己或為彼,多有不成就,
 其有學此者,自正兼訓彼。」(CBETA, T04, no. 213, p. 788, c8-9)。
梵文《法句經》的對應偈頌位於〈23 自己品〉 Uv 23.10。
請參考〈12 自己品〉結語: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groups/491306231038114/permalink/17751209293232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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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亨寺版《法句經》卷1:
「即他有大事,勿為己利益,
善知己利事,當專心利益。」(CBETA, N26, no. 9, p. 30, a4 // PTS. Dhp. 2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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